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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不定期检验隐患大!南海连续查处两起特定种类设备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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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3-13 07:30:42 |   作者: 托盘堆垛车

  5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石工业区一工业园开展特定种类设备检查,在检查某鞋材生产企业的货梯时,发现该工厂电梯机房与工厂厨房混合使用,安全风险隐患极大。执法人员进一步深入检查发现,该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电梯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

  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大冲某工业园进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发现由某公司使用的一台载货电梯已超过检验有效期较长时间,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电梯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

  今年1月至5月,里水市场监管所共排查各类特定种类设备783台,治理隐患178处,立案查处特定种类设备违法案件12宗,对7个违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有力震慑了特定种类设备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接着使用的;

  (三)特定种类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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